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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心“精神病毒”
  • 2007-11-26 9:45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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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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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俊事件其实是一个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,其折射出的是当前我们社会用人体制的缺陷与弊端。

  近日,传播电脑病毒“熊猫烧香”一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。李俊、王磊、张顺、雷磊4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,其中病毒制造者李俊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

  耐人寻味的是,庭审中,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杭州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,表示该公司欲以“百万年薪”邀请其加盟。该律师表示,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。于是一条“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聘用熊猫烧香案主犯”的新闻,再度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高度关注。

  对此,社会分成两极,要么对李俊和网络公司之行大加鞭挞;要么对李俊的才能和网络公司重才表示首肯。

  客观而言,李俊被判型4年,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,而网络公司“百万年薪”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。这两者本身并不对立。一方面揭示了法律对有罪者的严肃与无私,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对人才的宽容与重视的体现。重用其才并不等于欣赏其违法之举,但对罪人也不能“痛打落水狗,再踩一万脚”,这样不是法之精神,也不是解决之道。

  就某个角度而言,李俊事件其实是一个草根成名的畸形标本。其折射出的是当前我们社会用人体制的缺陷与弊端,唯学历不唯能力,看表面不重实际,同时也反映出像李俊这样有才能的普通底层人成长的艰辛。社会对其伸手援助,显然有助于消除李俊日后回到社会产生自暴自弃心理,乃至对社会产生抵触甚至报复的可能性。浪子回头,他日出狱之后发挥专长回报社会,他所创造的价值也许难用“年薪百万”来计量也说不定。

  而在精英IT人才极度匮乏的国内,网络公司的求才若渴,对一名偶尔失足年轻人进行帮扶,也是难能可贵的。犯罪者自有法律给予应有的制裁,但社会也应该尽可能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。

  然而,庭审期间企业的高调之举,不得不令人怀疑,此网络公司以如此高调的方式,开出“百万年薪”邀请李俊,不排除有炒作之嫌。

  业界、网友感到担忧的是,当“熊猫烧香”一案主犯李俊被媒体们捧为“黑客英雄”,炒作成为网络公司竞相追逐、重用的“千里马”时,在社会上将会起到怎样的示范作用?这样的“传奇”会不会产生不良的“羊群效应”?

  毫不过分地说,“熊猫烧香”是一种电脑病毒,而热捧“熊猫烧香”的主犯,似乎更是在制造一种“精神病毒”。其毒性也许更烈。如果企业真的高薪聘请李俊,在看到“熊猫烧香”成功案例之后,无异是对不少病毒制作者的一种鼓励和纵容,那些和李俊一样有水平,甚至比李俊更有水准的黑客高手,未必不会争相效仿,前仆后继。一旦他们不自觉地选择走“不寻常路”,再搞一个个“猴子烧香”、“豹子烧香”、“老虎烧香”之类更厉害的毒案。如此就仿如打开“潘多拉盒子”,后果确实有点可怕。

  这样的担心并非庸者自忧。因为当网络公司开出高薪,媒体配合炒作,人们更多看到的是高薪竞聘案犯的事实,却看不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功能,没有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和敬畏,没有表现出对守法意识的提倡时,将加剧青少年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混乱,也将大大降低违法的成本。

  有个网友不无调侃地留言表示:什么时候自己也搞个什么病毒出来,哪怕坐上几年牢,只要一出来就能年薪上百万,值!

  勿将失足者当英雄顶礼膜拜,也勿像对待敌人那般残酷无情。我们需要辩证、全面地看待问题。

  “用人之道,有德有才重用,有德少才培养用,有才无德慎用,无才无德不用。”此言甚是,当之为鉴!
(完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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